2023年6月9日深夜,辅警刘某、王某、雷某结束巡逻返程。行至非管辖区域时,他们发现车主李某疑似酒驾,便将其带离现场处理。呼气检测显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34mg/100ml,已触犯醉驾红线。面对三人暗示的“私下解决”可能,李某在与母亲通话后情绪崩溃,冲出马路被轿车撞死。
检方指控指出,从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上述三人在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担任辅警期间,不仅在辖区外违规查处醉驾,更以罚代刑,致使一人死亡。同时查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或借他人之手,多次收受钱财,对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判决书披露,三人共涉及案件31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属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最终,刘某、王某获有期徒刑一年,雷某获十一个月,三人均被罚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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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辅警查醉驾致一人身亡
时间回溯至2023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驾车巡逻,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见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路中阻碍通行,遂要求车主李某挪车。会车之际,雷某察觉李某涉嫌酒驾,三人便将李某带至某医院门前进行处理。经呼气测试,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王某、刘某告知李某其行为已构成醉驾,并解释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不同处罚标准。李某多次请求私下处理。其间,王某给李某递水,并提示其“漱漱口”“缓一缓”再吹气,随后又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之后,李某拨打手机与母亲通话。通话中李某情绪激动。挂断电话后,李某跑到医院门口右侧,两次用头部撞击护栏。在被告人劝解过程中,李某突然冲向路面,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康某驾驶轿车相撞,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康某负次要责任。
除该案外,判决书还记载,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违法人员违规处理违章,使其逃避处罚。三人涉案达30起,单笔收受贿赂金额介于1000元至8000元之间,违法所得由三人分配。前述案件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仅1起受到行政处罚。
统计显示,刘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分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分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分得18847元。
三人因滥用职权、受贿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身为交警辅警,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收受财物违规办公,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三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到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如下:
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刘某、王某、雷某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三台、电源适配器一个,返还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卷的联通电话卡一张,返还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