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两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一案的判决结果首次被披露。
法院最终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需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直播带货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对同类竞品的评价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允许一定程度的主观表达,但这并非没有边界,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不同,经营者及主播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必须确保评论真实、客观且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法律所规制的商业诋毁,不仅包含虚构事实,也涵盖传播误导性信息。即便误导性信息中包含部分真实成分,但若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或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致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法院进一步表示,本案中,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与“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进行了不当关联,既未区分该品牌旗下的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展示该品牌多款产品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过这种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整体效果足以引导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的白酒不符合标准、非纯粮酿造。这种行为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界限,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误导性信息。
最高法强调,在此类纠纷中,人民法院明确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虽可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中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主播言论夹杂部分真实因素,若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等手段误导公众对同类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仍构成商业诋毁。
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直播中的一段涉及白酒的言论引发了广泛关注。其相关表述包括:“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以及“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
针对上述言论,江小白发布声明,指出其误导消费者并拉踩自身品牌,随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此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对方道歉态度缺乏诚意,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因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