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多家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因停车受阻撬他人车位地锁”一事。
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前阵子,“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曾引发热议;眼下,公职人员“撬地锁”再度进入公众视野。两起事件虽都牵扯“公职人员”与“停车位”,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并受到关注,但二者在细节上其实存在不少差异。比如,“撬地锁”事件的起因看似更为复杂,这也使得事件的定性与后续处理更具观察价值。
官方通报指出,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同时担任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鉴于此前业委会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内部有“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究竟以何种身份来界定其行为,可能存在争议。
若仅以公职人员身份认定其不当,朱某某恐怕难以服气,网友亦会提出质疑。通报显示,朱某某是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规定,才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撬地锁”,履行的似乎是业委会职责。
但擅自“撬地锁”同样不妥。执行规定理应遵循相应程序与方式,而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种鲁莽、粗暴的个人行为。此外,业委会方面并未证明朱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职范畴。因此,无论从哪个身份或角度审视,朱某某“撬地锁”均属行为失当。
早在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便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为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此,既可从公职人员角度认定其行为不当,进而依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也可从其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角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停车位存在产权纠纷、地锁设置不当,也不该出现朱某某这种“个人英雄主义”式的举动。
假如朱某某是因个人停车受阻而撬开地锁,其行为性质则更为恶劣。支撑这一行为的底气,可能源于其公职人员身份——自恃有权力有人脉;也可能源于其业委会副主任身份——自以为拥有职务和相关规定作为“保护伞”,但这层保护伞实际并不存在。从其一句“没想到闹这么大”中可以看出,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正确认知,且心存侥幸。
如今,此事已见诸媒体,并被两级政府联合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都无法再为其提供庇护。希望后续的认定与处理能让朱某某深刻反思,同时也让其他公职人员汲取教训。
撰稿/冯海宁 编辑/徐秋颖 校对/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