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厘清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该《规定》共设15条,聚焦案件范围界定、“情节恶劣”认定条件及核准追诉程序等实务痛点进行细化。文件强调需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秉持“预防即保护、惩治亦挽救”的理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具体罪名还是行为本身的争议,《规定》明确将其表述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此举意在避免因罪名认定障碍致使严重暴力犯罪逃脱追责,从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精准落地。同时,《规定》确立双向保护原则: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并兼顾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对于实务中关注的“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规定》作出回应,增设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检察机关需查明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动因、事后表现、监护教育状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意见等。
此外,《规定》细化了“情节恶劣”的判断尺度,要求综合考量犯罪原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和社会影响。针对共同犯罪,须依据各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分别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依《规定》,若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可视案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核准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须严格依法,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既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8月01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