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展开审议。此次修法旨在从管理体制、规划统筹、保护利用、服务管理及监督保障等多个维度完善制度设计,为守护“太湖美”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一,太湖风景名胜区横跨苏锡常三市。它是江苏境内面积最大、范围最广且唯一由省里直管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更是近15万原住居民的栖息之地。近年来,伴随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国家重大部署的深入,现行条例在应对管理体制理顺、规划衔接、保护与发展矛盾化解、监管执法以及违建治理等方面,逐渐显露出滞后性,修订工作已刻不容缓。
新修订内容首先厘清了“谁来管”的责任边界。草案明确,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需履行相应职责,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重任,而县级以上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则具体负责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针对执法监督,草案特别规定:若市、县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应查未查,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查处,也可直接介入处理。
规划被视为景区管理、保护与利用的“蓝图”和依据。本次修法设专章加以规范,强调总体规划要凸显太湖自然山水与吴文化交融的特质。重点强化对独特自然岸线形态、湖岛、山体、湿地、沿湖地带,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以此保存江南水乡风貌,维持太湖水系完整。此外,要求有关部门编制涉及景区的专项规划时,必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避免规划冲突。
在属地与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怎样保护”的路径更加清晰。草案界定保护范围涵盖景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大气、水体、地貌等自然环境,要求开展资源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并为重点资源制定专项保护措施。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草案也为合理利用留出空间。条款规定景区内建设活动实行分级审核,既有建筑改造需制定保护修缮方案,并鼓励盘活闲置低效建筑。鉴于风景名胜应由全民共享,此次修法侧重优化服务,要求运用科学手段管理资源,及时提供游览信息、门票预约、交通引导等便利;对于临时建设和原住居民建房,通过优化流程、联合审批简化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丨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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