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当晚,一对男女在朋友家饮酒后驾车离去,不幸坠入河中丧生。因涉及醉驾,死者家属将司机及同行朋友诉至法庭,索赔金额接近200万元。
**除夕夜坠河,遗体三天后才被发现**
大年初三,上海闵行区双溪路旁,一段断裂的护栏显得格外刺眼,打破了节日的平静。警方介入调查后,从河底打捞起一辆黑色轿车,车内确认两名死者身份:王先生与张女士。而两人最后一次被目击,是在朋友黄女士家中。
除夕夜究竟发生了什么?
先梳理一下涉事人员背景。黄女士透露,事发当天她本不愿出门。因患有抑郁症并正在服药,她更想独处。但生意伙伴余先生多次邀请,碍于情面便参加了除夕聚会。饭后,余先生让女友张女士送黄女士回家。
据黄女士描述,她本想独自静一静,却拗不过对方好意,最终与张女士一同回到住处。刚进门,张女士告知王先生即将到访。在黄女士看来,王先生与已有男友的张女士关系微妙。
当晚十点多,王先生抵达。黄女士称,自己给王先生煮了碗米粉,随后便回卧室休息。
黄女士回忆:“他们离开时推开门说‘我们走了’。我实在没力气,也没起身相送。”
次日清晨,黄女士走出卧室,发现客厅散落着六个空啤酒罐,还有一瓶已开启的伏特加。
**事故核心:醉驾**
检测结果出炉,驾车人王先生血液酒精浓度高达1.67mg/ml,远超醉驾标准。同车的张女士体内也检出酒精成分。
警方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父母起诉王先生父母,索赔近200万元。王先生父母则申请追加黄女士为被告,主张其作为酒局组织者未尽劝阻义务。
**三方说法,责任如何划分?**
黄女士自认是被卷入的无辜者;王先生父母认为黄女士应担责;张女士父母亦指黄女士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断:
第一,黄女士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黄女士住所属私人住宅,不适用该条款。
第二,黄女士当时精神状态不佳。
法官指出:“仅从她短时间内拨打数十通电话的行为即可推断,其精神状态异常。此时苛求她履行劝阻义务并不合理。”
第三,死者需负主要责任。
王先生酒后驾车是事故根本原因。张女士明知对方饮酒仍执意同行,存在过错。
庭审期间,经协商,被告王先生父母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120万元。
关于黄女士的责任,法院重申其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义务主体。综合考量其事发时的精神状况,法院认为难以要求其承担法律层面的提醒义务。
最终,闵行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要求黄女士赔偿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先生明知醉驾违法仍为之,张女士明知风险仍选择同行,二者均需为各自的选择买单。
酒杯虽浅,责任沉重。推杯换盏间,多一份提醒与敬畏,或可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案件聚焦、看看新闻
编辑:晚晴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