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来曝出一种游客可通过扫码付费获取个人游览视频的服务,引发广泛关注。7月21日,景区方面回应称,这项服务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单次制作费用约30元。据透露,服务流程是先由景区的公共监控设备收集影像资料,旅客扫码同意授权之后,系统自动从数据库中检索对应的面容信息,然后剪辑生成专属的游览记录。全程旅客都有自主选择权,授权并付费后便能获取最终视频。
虽说旅客主动扫码、按需制作、自由付费下载,看上像是自愿选择毫无强制性,但这种看似贴心的服务,却暴露出其侵犯隐私的实质。很多游客以为景区的监控只为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是保障游览的公共设施,未曾想到自己的言行举止、面部影像会被悄悄采集、储存,甚至商用。景区暗地里设置了“入园即默认授权”的规则,绕过事先告知、获取明确同意的法律程序,悄悄收集游客敏感的个人数据,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求相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人脸这类敏感资料,必须符合特定目的、必要充分、严格保护三大原则,并且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单独明确同意。默许推定和默示授权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游客进景区玩,目的是为了放松观光,并未与景区达成关于人脸信息采集、视频录制之类的协议,更没允许景区把个人影像、行踪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景区未经许可就大量抓取、储存游客的人脸资料,再以此作筹码收费变现,已经跨过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人脸识别技术存在误差,容易发生身份认错的情况,游客可能付费拿到别人的游览视频,自个的面部信息也可能被他人获取。要是数据储存、管理上出现马虎,大量游客的人脸影像、游览路径等私密信息就面临泄露、滥用的风险。另外,景区暗地里用“要拍出好视频就得特意走到监控前”的说法引导游客配合数据采集,变相让渡个人隐私,看似旅客完全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在对数据采集范围、用途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被动妥协。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属于隐私,没有许可不得擅自记录、公开、利用;肖像权更是属于人格权,任何机构不得未经许可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景区把游客隐私数据包装成付费产品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客肖像,已涉嫌突破民事侵权的界限。
现在,文旅行业的新模式、新玩法花样百出,但无论怎样创新,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和权益红线,绝不能牺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源,根本作用是服务公共安全、维护游览秩序,绝不是商家随意牟利的工具。景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必须分清公共数据使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界线,始终敬畏法律、尊重公众权益。
期待监管部门能即刻介入调查,责令涉事景区进行整改、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更要利用这个事件,推动整个行业放弃钻营的侥幸心理,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让文旅领域的每项创新都真正做到便民、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