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汝城县公安局侦破的“7.19”非法盗采稀土矿案,9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悔罪。这起“7.19”案件是横跨湖南、江西、广东三省的非法盗采稀土案,规模之大、案情之复杂,在近年来较为少见。汝城县公安局历时数月,最终成功侦破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为国家挽回生态环境损失价值220多万元。
2025年7月,有群众举报,称大坪镇某山场有人盗采稀土。汝城县森林公安局随即联合自然资源局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山场植被破坏严重,裸露的土层上覆盖着防渗薄膜,山坡沟壑密布,山间到处是注液孔洞,大量塑料软管将母液从山顶孔洞引向沉淀水池。民警确认,这里是一个采用原地浸矿方式作业的稀土盗采窝点。
接到线索后,汝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统筹侦办工作。刑侦、网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研判力度,办案民警克服案发地山高林密、地形复杂等困难,很快锁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黎某财、宁某清、宁某平、宁某明。随后,专案组在广东省仁化县等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案发24小时内将四人抓获归案。
警方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间,黎某财等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在湘粤两省交界的山场盗采稀土矿。这个团伙没有取得任何采矿许可,还雇请了江西定南有非法盗采经验的任某柱、张某华、魏某桥、谢某金等人,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帮助。该团伙在山口设置了瞭望哨,配发对讲机通风报信,反侦查意识相当强。钟某平、欧阳某平、张某明知销售的稀土矿是盗采所得,仍然多次收购,非法获利100多万元。
首批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全力开展深挖扩线。在锁定后续的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嫌疑人后,民警克服身体疲劳、长途奔袭等困难,一天之内横跨4个省,先后远赴广东、江西、福建等地执行抓捕任务,将犯罪嫌疑人钟某平、任某柱、张某华、魏某桥、谢某金等人抓获。
2025年9月,民警了解到江西定南有中元节回家团聚的习俗。专案组在中元节来临前迅速部署警力,在嫌疑人欧阳某平家附近布控蹲守。民辅警连续坚守3天3夜,最终在中元节当天成功抓获返家的欧阳某平,并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稀土矿1.8吨。
经过数月连续奋战,12名嫌疑人全部落网,当场查扣稀土原矿5.27吨、精矿1.8吨及大量作案工具。经查,这个团伙共计盗采稀土矿50多吨,已销售45吨,涉案总价值约160万元。
目前,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9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提供技术、运输、望风等帮助的人员均以共犯论处,3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实现了盗采、运输、收购、销售全链条精准打击,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法院通过公益诉讼追责,让违法者为生态破坏“买单”,受损生态正在依法修复中。
法条链接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非法采矿提供技术支持、物资运输、望风放哨等帮助的人员,同样构成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汝城公安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露头就打、从严从快,坚决守护汝城的绿水青山,坚决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共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安全。
